(2017)鄂0606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阳林珍与吴红庆、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林珍,吴红庆,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641号原告:阳林珍,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任飞,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红庆,男,48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闽发汉江国际听涛阁四单元1502房。法定代表人:周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林珍与被告吴红庆、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1日,原告阳林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红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阳林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红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林珍撤回对被告吴红庆的起诉。审判员 赵运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