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赵霞、杨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玲,赵霞,杨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952号原告:陈玲玲,女,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君,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霞,女,1983年1月26日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杨友波,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陈玲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霞、杨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6662元,减半收取计8331元,由原告陈玲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忠楠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