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乌兰与白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乌兰,白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64号原告:赵乌兰,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逸玫,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春英,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赵乌兰与被告白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乌兰以与被告白春英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乌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乌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保全费66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8.80元,由原告赵乌兰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亚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