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862号原告:张和平,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蓉,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千秋别墅1期28栋。负责人:刘曼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0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审 判 员 徐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旭书 记 员 邱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