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左东、刘红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东,刘红强,张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63号申请人:左东,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刘红强,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张文红,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系刘红强之妻)。申请人左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强、张文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左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强、张文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强、张文红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左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