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焕芳申请宣告陈祥利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焕芳,陈祥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特20号申请人:余焕芳,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陈祥利,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人:陈其发,系被申请人父亲。申请人余焕芳申请认定陈祥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4年,被申请人因失恋导致精神失常,经重庆市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陈其发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原告确系精神分裂症。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祥利患有精神分裂症。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8月2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渝法医所[2017]临床K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陈祥利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祥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