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罚金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611号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铁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已自动给付罚金8,00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铁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