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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凤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凤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江凤鑫,男,生于1986年3月1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凤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凤鑫有不动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凤鑫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