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江与臧新伟、陶跃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臧新伟,陶跃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696号原告:吴江,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何早,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臧新伟,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陶跃辉,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乔章伟,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江与被告臧新伟、被告陶跃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江负担。审 判 长 张金涛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