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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利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利伟,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2011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时26分许,被告人陈利伟在赞皇县北方饭店西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黑色捷马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格13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资料;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到案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情况说明;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利伟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利伟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利伟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利伟所盗赃物已被被害人追回;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利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