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18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静与张阿荣、刘米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张阿荣,刘米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546号申请人:李静,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被申请人:张阿荣,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刘米达,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李静与张阿荣、刘米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阿荣、刘米达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牌楼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份额,并提供李静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张阿荣、刘米达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牌楼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2、查封李静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李静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