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李海锋、程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李海锋,程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李海锋,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程清丽,女,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李红军与李海锋、程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丰顺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李海锋、程清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军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54027元(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00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3、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海锋、程清丽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交由徐州市公安局协助拘传被执行人。5、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李海锋、程清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海锋、程清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红军与被执行人李海锋、程清丽达成和解协议且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家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