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钟文建、李大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建,李大兵,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钟文建,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大兵,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李燕,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钟文建与李大兵、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于2016年12月8日本院以(2016)川01执2043号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川01执50号案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