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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645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与王杨、北京顺成兴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王杨,北京顺成兴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64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L7175992-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中街162号。负责人陈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杨,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北京顺成兴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7016933062,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237。法定代表人敖宏,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王杨、北京顺成兴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申请,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王杨、北京顺成兴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借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21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王杨、北京顺成兴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亭利友投资咨询服务部以已与被执行人陶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钟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