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娥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1刑申49号陈娥: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津01刑终598号刑事裁定,以陈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吴刚、李英贵、陈娥、高萍、张金涛、杜燕萍明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附近、天津日报大厦门前不是上访地点,经工作人员多次明示,仍不听劝阻,多次到上述两地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吴刚、李英贵、陈娥、高萍、张金涛曾受到行政处罚,且吴刚、李英贵、陈娥、高萍、张金涛、杜燕萍均不认罪,可分别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