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万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87号罪犯张万中,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中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万中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万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万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十五万元,缴纳了795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万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有效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