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虎帅、虎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虎帅,虎晋,王文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935号原告:李志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虎帅,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虎晋,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举,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李志强与被告虎帅、虎晋、王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 判 长  闫 艳人民陪审员  王秋丽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