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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翠花与周国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花,周国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614号原告:李翠花,女,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扬,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原告李翠花诉被告周国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翠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李翠花已预交),由李翠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