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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张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住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80-882号和平商务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肖万满,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翔,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平,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张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6665.27元,手续费2833.22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464元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显示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盛隆街2号505房以及车牌号码为鄂C×××××汽车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借款本金26665.27元,手续费2833.22元及利息等,但剩余律师费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464元并未支付。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当中,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无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盛隆街2号505房以及车牌号码为鄂C×××××汽车采取查封等处置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当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无需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等处置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