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与易礼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易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1段***号。法定代表人黎对贞,系海关关长。被申请执行人易礼。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以下简称长沙海关)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湘关缉查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申请执行人易礼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四条所列之走私的规定,被长沙海关处以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故长沙海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湘关缉查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湘关缉催字[2016]11号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长沙海关湘关缉查字[2015]43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湘关缉查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易礼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湘关缉查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相应款项交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光辉审 判 员 王真铮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