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倚新一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倚新一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刑初7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倚新一,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XX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耀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倚新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倚新一及其辩护人XX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倚新一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超限速行驶至西川矿专用线2KM+150M处时,与前方路东侧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倚新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耀州区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倚新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自首,酌定从轻情节交通事故后积极施救,建议判处被告人倚新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倚新一当庭认罪,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很后悔,深感内疚,请求法院公正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倚新一驾驶陕××号小型轿车沿耀州区西川煤矿专用线由南向北超限速行驶至2km+150m处时,将同方向在道路东侧行走欲横过道路向西的陈某碰撞,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倚新一及时拨打了“110”、“120”,并将被害人送往陈家山医院,后从现场跟随交警到交警队接受调查。被告人倚新一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被害人丈夫)、李某2(被害人女儿)、王某(被害人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倚新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人倚新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王某经济损失十六万二千元,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一次性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王某对被告人倚新一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倚新一从宽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王某保险金四十一万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耀州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调派出动单证明,2017年5月9日10时7分,有人用号为189××的手机向“110”报警,在陈家山矿医院南侧路段,一辆小轿车将行人严重撞伤。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位于西川矿专用线2km+150m处,道路南北走向。在场事故小型轿车,该车右前机盖凹陷,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破碎,右雨刷器附有毛发,右前大灯破碎。涵洞护栏(东侧)北立柱有新鲜碰撞痕迹并附有菜汤和碗瓷。现场有一人死亡。证据反映了现场情况、测量数据。路边标志牌显示该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3、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职工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证明,陈某2017年5月9日10时40分死亡,死亡地点车祸现场。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陈某生前因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5、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陕××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3km/h,该车的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6、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7年5月9日10时11分许,倚新一打电话说在陈家山医院南边开车把人撞了,让他去帮忙。他约15分钟后到现场,看见倚新一的车在道路东侧边沿停着,伤者头南脚北躺在道路东侧崖下。这时看见倚新一拿着担架从陈家山医院出来,他和倚新一将伤者抬上担架,送到陈家山医院。是倚新一打电话报警的。7、被告人倚新一供述证明,2017年5月9日他从富平县家中出发去耀州区庙湾镇冶平煤矿,当行到陈家山煤矿医院南50米左右时,在车辆前面道路东侧同方向行走的行人突然向路西行走,他的车距行人有三米左右,他踩刹车的时候已经把人撞了。行人后面和他的车右前大灯接触的,行人头和车前挡风玻璃右侧接触。行人被撞到路东崖下趴着,头南脚北。他就打了“120”。他到陈家山医院找医生的同时给朋友孙某打了电话,叫过来帮忙。医生来看后说人可能不行了,他就打了“110”。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倚新一负事故全部责任。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倚新一出生于1975年3月9日,发生事故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调解笔录、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被害人丈夫)、李某2(被害人女儿)、王某(被害人母亲)与被告人倚新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人倚新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王某经济损失十六万二千元,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一次性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王某对被告人倚新一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倚新一从宽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王某保险金四十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倚新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倚新一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被害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当办案民警讯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积极施救、及时报警是司机的法定义务,应从严掌握。被告人倚新一能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陈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倚新一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社会评估调查,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倚新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玉超审 判 员  闫 翠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