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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于春雷与吉林北望遥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雷,吉林北望遥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02号原告:于春雷,男,1988年11月06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北望遥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恒。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222号吉林建工院内1号楼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雷诉被告吉林北望遥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于春雷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