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孝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孝清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8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孝清,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怀安县人,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怀安县。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孝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霞、冯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孝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日14时许,怀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怀安县太平庄乡三十里店村的一个院落内种植有罂粟,经查系被告人高孝清所为。经现场清点共计1179株,后被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孝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高孝清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高孝清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清点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孝清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孝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孝清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孝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范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 爱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