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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得佐、张世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佐,张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得佐,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张世红,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皖1004执1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世红的银行帐号。现因被执行人张世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已到期欠款。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世红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