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孟祥洲与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洲,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64号申请人:孟祥洲,男,汉族。被执行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志明,职务:董事长。孟祥洲与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祥洲与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双劳人仲字(2017)第6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瑛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