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746号原告赵志强,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43432X。负责人:陈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鹏,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志强车辆损失6790元;二、驳回原告赵志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根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