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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行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风成、肖丽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风成,肖丽,赵晚玲,李志辉,马山影,刘锴,王树新,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北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1行终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风成,女,汉族,住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丽,女,汉族,住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晚玲,女,汉族,住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辉,男,汉族,住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山影,男,汉族,住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锴,女,汉族,住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新,男,汉族,住新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石家庄新乐市长寿路与民生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何磊,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赵卜口村。法定代表人陈荣然,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丁风成等七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郦景名都小区位于新乐市××××路北侧,为旧城改造项目,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存在违规建设行为,补缴超容积率政府土地收益293.68万元,补缴罚款204.22419万元,缴纳人防办易地建设费及罚款23万元,共计520.90419万元,第三人于2014年7月2日前实际缴纳。并于2014年7月7日办理了新乐市商品房产权审批。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已对第三人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未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如果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有违法问题,可通过有关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七原告负担。上诉人丁风成等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七上诉人均居住在新乐市××××路新华胡同南楼,2010年春原审第三人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上诉人的院墙,并在上诉人居住房屋南侧不足9米处施工,之后建起一座25层高的大楼,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及时对违建行为和25层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处罚。然而时至今日政府有关部门虽向原审第三人收取了部分费用,但被上诉人却未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相应职责错误;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才适用罚款,否则不能随意适用罚款。本案实施罚款处罚后,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故适用罚款处罚明显不当。三、原审拒绝对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处理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判决撤销行政处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被上诉人赔偿因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各户10万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答辩。原审第三人河北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2010年8月27日由新乐市建设局为河北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郦景名都建设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0-09号),河北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郦景名都9号楼已于2014年8月18日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河北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郦景名都项目因超建2013年被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罚款,相关机关已对原审第三人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河北杰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郦景名都9号楼已于2014年8月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2014年1月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职能划归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上诉人丁风成等认为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丁凤成等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却适用了第七十二条,属适用法条错误,对此应予纠正,但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七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庄业审判员  徐进富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亚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