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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国英与王昌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英,王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英,女,生于1988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王昌友,男,生于1957年9月27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国英与被执行人王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该案于2017年5月24日执行立案。本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无住房,无固定居住地。被执行人王昌友在电话上承诺:愿意从自己每个月打工的工资中拿出一部份来逐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国英的借款。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国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国英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国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