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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张梦华、王俊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华,王俊,姚开亮,何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异2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梦华,女,193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申请人(被上诉人):王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请人(上诉人):姚开亮,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系张梦华之子。被申请人(上诉人):何兰英,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案外人张梦华在本院办理申请人王俊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梦华称,法院冻结姚开亮个人账户内的存款,实际为其本人的拆迁补偿款及过渡安置费。请求予以解冻。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姚开亮、何兰英与被上诉人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应王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桂02民终29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姚开亮、何兰英的银行存款37万元,并于2017年5月5日对姚开亮在农行柳州钢都支行开设的62×××70账户及在柳州银行北大阳光支行开设的62×××30账户实施了冻结。其中农行柳州钢都支行62×××70账户实际冻结存款余额为39012.21元,柳州银行北大阳光支行62×××30账户实际冻结存款余额为50010元。本院认为,对银行存款的权属,应当依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认定。本案冻结的银行存款存放于以姚开亮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认定归姚开亮所有。案外人张梦华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梦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刘惠强审 判 员  陶柳南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