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兴益贸易有限公司、张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兴益贸易有限公司,张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608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法定代表人:周永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兴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潭昌华市场横五街3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均。被告:张旺兴,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兴益贸易有限公司、张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06.5元)。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叶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