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腾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178号原告:王腾飞,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张自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腾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腾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腾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腾飞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姬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