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立天与王彦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天,王颜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644号原告:李立天,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王颜海,男,现住镇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李立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颜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053元。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待伤残鉴定后予以确定。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21时许,王颜海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镇赉县团结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奇禹辣鸭头路段左转弯时与李立天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立天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王颜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立天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立天在镇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由于病情严重,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一医院治疗,在该医院治疗37天后好转出院。×××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立天现诉请王颜海和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发现,李立天在本案中所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立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