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洪明、杨照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明,杨照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照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伟,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洪明因与被上诉人杨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洪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二审诉讼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根据上诉人杨洪明在上诉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杨洪明送达开庭传票,该快递于2017年7月26日签收后,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洪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洪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上诉人杨洪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大海审判员 朱见晓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军书记员 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