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绍余诉被告孙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余,孙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904号原告:王绍余,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无业。被告:孙凯,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余诉被告孙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中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