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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有与被执行人刘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有,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有,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哈尔滨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福有与被执行人刘强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