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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左凤海与张建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凤海,张建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588号原告左凤海,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哈日巴拉,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蒙,男,成年人,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凤海诉被告张建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凤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凤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凤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