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左凤海与张建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凤海,张建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588号原告左凤海,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哈日巴拉,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蒙,男,成年人,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凤海诉被告张建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凤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凤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凤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