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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贵良、罗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贵良,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财保58号申请人:徐贵良,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刘钉钉,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罗江,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徐贵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江驾驶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冀D×××××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徐贵良承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江驾驶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徐贵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