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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书福、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福,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谢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李书福。被执行人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经营者何业本。被执行人谢伦武。申请执行人李书福与被执行人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谢伦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谢伦武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书福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谢伦武给付到期的装修款144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4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谢伦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6元。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2017年8月9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谢伦武拘留十日。慑于法律之威,被执行人谢伦武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书福到期的装修款144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4元,申请执行费126元。为此,本院免除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关于被执行人东兰县湖南人家餐馆、谢伦武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书福装修款1445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24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德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