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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与谢国峰、付应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谢国峰,付应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833号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建昌财政所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696053249X。法定代表人:雷接春,该公司经理。被告:谢国峰,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付应才,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峰、付应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