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与谢国峰、付应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谢国峰,付应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833号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建昌财政所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696053249X。法定代表人:雷接春,该公司经理。被告:谢国峰,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付应才,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峰、付应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泓河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