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红与张功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张功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3133号原告:王红,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霞,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功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原告王红与被告张功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俊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化雨、代理审判员张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功毅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564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份,被告张功毅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壁纸,货款总计50640元,被告仅给付了5000元,至今仍有45640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张功毅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张功毅向原告王红购买玉兰壁纸,合款24700元;2016年8月9日,张功毅向王红购买德邦壁纸,合款23500元,当时给付王红货款5000元,尚欠18500元未付;2016年8月18日,张功毅向王红购买壁纸,合款2440元。张功毅三次向原告王红购买壁纸共计合款50640元并为王红出具了欠条,张功毅只在2016年8月9日给付王红5000元,尚欠45640元货款未付。此后,原告王红多次向被告张功毅索要货款,张功毅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现张功毅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2016年8月5日、8月9日、8月18日张功毅给王红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被告张功毅三次向原告王红购买壁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在王红索要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张功毅在多次推拖未付的情况下现在又下落不明,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功毅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张功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王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功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红货款四万五千六百四十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张功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二元,由张功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杰审 判 员 王化雨代理审判员 张 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颖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