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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134号原告: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云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鹏,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负责人:吴洪林。原告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四川奎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