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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文敏时与长春帕尼清真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敏时,长春帕尼清真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886号原告文敏时,男,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帕尼清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桑洪岩,系经理。原告文敏时与被告长春帕尼清真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