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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735李姗姗与张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姗姗,张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李姗姗,女,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张成俊,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李姗姗与张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成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姗姗各项损失7879.16元;驳回原告李姗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担80元,被告张成俊承担3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李姗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赔偿款7879.16元及案件受理费320元,合计8199.16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成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成俊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成俊有银行存款3700元,本院已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查明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张成俊未在家,暂时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姗姗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李姗姗与张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