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董雄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雄,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捕前住原籍,海南省三亚技师学院学生。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琼027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董雄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雄撤回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付春燕审判员何艳审判员李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吴家莹书记员陈阿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