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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自平与闫书杰、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自平,闫书杰,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513-4号申请人郭自平,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闫书杰,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敏,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郭自平与被执行人闫书杰、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敏所有的位于驻马店置地天中第一城60幢东一单元18层1801室(购房合同编号为驻2012000407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