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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90杨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斌,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车集团长江公司常州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取保候审,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斌以帮忙调动工作需要请客等为由,先后在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花溪兰亭小区等地实施诈骗6起,骗得被害人杨某、张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94.64元。1、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斌以调动工作需要办手续为由,在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花溪兰亭2幢乙单元601室骗得被害人杨某的医保卡,后通过他人在药店刷卡消费套现,共计价值人民币1462.04元。2、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斌以调动工作走关系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在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花溪兰亭小区门口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000元。3、2016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杨斌以调动工作走关系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在上述小区门口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600元。4、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斌以帮忙找工作已垫付报名费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00元。5、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斌以找工作调档案需要使用医保卡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医保卡,后通过他人在药店刷卡消费套现,共计价值人民币1532.6元。6、2017年2月某日,被告人杨斌告知被害人张某帮忙找工作需要支付中间人好处费、补交社保费,后于2月8日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斌已向二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另查明,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杨斌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斌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医保卡刷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收条;证人高某、施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街道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张某的陈述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斌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