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胡辣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胡辣子食品有限公司,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29号原告四川胡辣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中坝镇诗仙西路建兴世家A(栋)1楼47号。法定代表人胡小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玉梅,女,汉族,生于1991年5月22日,住四川省安县黄土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经营场所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村*组。经营者敬海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6日,现住江油市太平镇。被告唐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0日,现住江油市太平镇。原告四川胡辣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胡辣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胡辣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胡辣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的起诉。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士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