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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兆伟与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伟,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民初548号原告张兆伟,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海(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负责人:李守义,村主任,住。原告张兆伟诉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2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伟、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借用山东富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被告的新农村居民楼,合同约定所建楼房30套,每套价格9万元,共计270万元。原告承建了24套,工程款为216万元,被告已支付192.6143万元,尚欠工程款23.3857万元,被告的工程用工、物料、建筑工具由原告负责,工程款也由原告支取,与山东富泽置业有限公司无关。而且该公司也出具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归原告享用。现楼房早已竣工,经验收后入住,但被告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下欠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3.385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新一届领导班子自2016年4月1日成立以来,原告张兆伟从没有向该届村委会告知欠其工程款一事,该届村委会成员在此之前从没有见到和听到所谓的尚欠原告工程款23.3857万元。经走访,仪同聚在此之前的所有房款均交给前村委会主任姜凤民,全部房款已结清;鲁士昌、陈爱国、姜保军、李守昌、陈新国、鲁进刚、姜保京等均已结清房款,并有前村委开具的证明。姜华东房款由原告收取8.7万元,因楼房质量问题原告少收3000元。其中多家房款没有经过前村委会转交;姜华胜下欠原告2.3万元,祝新举下欠原告1万元。被告村在���补偿款时,原告曾到现场当面给分到补偿款的村民要房款,由于原告记不清谁欠房款,曾多次和原告村民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也没有和现任村委结合处理。在前任村委会会计祝厚景处了解到被告的新农村建设开发商共有四家,楼房质量问题出现了不少,原告建设的楼房也出现了不少质量问题,根据具体数据表明,被告的楼房款并不像原告主张的那么多。原告承建被告村楼房是真实的,因原告从前村委会领过工程款、也从村民处领过工程款,具体领了多少,是否欠原告工程款及欠原告多少工程款不清楚。现任村委会是在特别时候成立的,是镇政府直接任命的,成立时有言在先,对成立之前的事情一概不管不问,因为前村委的账目不清无法接受。现新一届领导班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上法庭是冤枉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山东富泽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姜楼新村住宿楼发包给山东富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地点在招商街南100米,工程内容为二层砖混结构,承包范围为土建、内外粉、下水道;建设工程为30套楼房,每套9万元,合同总价款为27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开工、竣工日期及合同工期总历天数。价款支付为合同签订开工前预付工程款每套1万元,出基础后每套支付2万元,每起一层每套2万元,整体交工后支付2万元,交钥匙时付清,工程款必须转入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1月组织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为楼房24套,合同价款为216万元。2012年10月,原告施工完工,被告村民陆续入住。该工程国家每户补助2万元,该款打入村委会账户,村民自己出资7���元,交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支付原告。村委会支付原告工程款后,由原告给村委会出具收据,然后由时任村委会会计的祝厚景给各户村民出具收据。有时原告也直接从被告村民处直接收取工程款,原告收取后,也由祝厚景为村民出具收据。2015年4月,中国共产党鄄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因被告新农村建设工程问题进行查账,将被告的有关账目提走,提走的账目中包含原告为被告出具的收据18张,其中作废单据一张、重复单据一张,其余16张单据计款129.7143万元。原告自认收到工程款192.6143万元。另查明,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为山东富泽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6日,该公司出具证明,证明2011年原告以其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楼房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归原告一人所有和享用,与其公司无关。被告原村委会主任为姜凤民、会计为祝厚景���2014年4月李守义接任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收据、证明、证人证言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借用山东富泽置业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被告姜楼新村住宿楼24套,双方没有争议,应予认定。该合同虽因原告借用施工资质无效,但原告施工完工后,被告村民已入住,应视为竣工验收并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依约建设完工后,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将工程价款支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23.3857万元,被告称不知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责任举证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为被告建设楼房24套,单价为每套9万元,总价款为216万元。被告在中国共产党鄄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账目显示原告已收取129.7143万元,被告没有异议,应予认定。但原告自认已收取被告工程款192.6143万元,因原告自认的数额大于被告账目显示的数额,应按原告自认的数额计算,据此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3857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下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称是否欠原告工程款不知情,现任村委会是在特别时候成立的,是镇政府直接任命的,成立时有言在���,对成立之前的事情一概不管不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其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兆伟工程款23.385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8元,由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姜楼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养同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