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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2890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灵路东侧8号。法定代表人孟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山中街12#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温儒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5)铜张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徐州万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尚未产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州帝尊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