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泰安路某某汽修部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路某某汽修部,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安路某某汽修部。经营者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7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泰安路某某汽修部业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路某某汽修部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泰安路某某汽修部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修理费5200元、损失1000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50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泰安路某某汽修部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